Page 48 - 芙蓉中学德育校本教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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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屡教不改或性质恶劣的加
重处分。
第十四条 对不服从学生干部、老师管理、教育,谩骂、阻挠
学生干部执勤,甚至动手殴打学生干部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
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屡教不改或性质恶劣的加重处分。
第十五条 对违纪寄宿生的处分
1、不按时起床、出操、午休、就寝的,一学期累计达 3 次,给
予警告处分。屡教不改的处分升级。
2、午休和晚就寝铃响后,讲小话及从事其他活动的,一学期累
计达 3 次,给予警告处分。屡教不改的处分升级。
3、在学校内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,生火、使用应急灯、充电
器等电器,私接电源插头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处
分。屡教不改的加重处分(本条例适用全体学生)。
4、未履行请假手续,私自回家或外宿,就寝后私自外出的,视
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。
5、未经批准,擅自接受非寄宿生(包括亲戚、朋友)在校留宿
的,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。如因私自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寝室,造
成不良后果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、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6、不参加寝室值日、内务、卫生及大扫除工作的,一学期累计
达 3 次,给予警告处分。屡教不改的处分升级。
7、往楼下、楼道或寝室地面到水、乱扔果皮纸屑的,视情节轻
重,给予警告,记过或记大过处分。
第十六条 爬围墙、私自下河游泳、不讲诚信、不团结同学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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