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4 - 芙蓉中学德育校本教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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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罚
第四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分
1、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14 节(按每天 7 节课计算)以上的,给予
警告处分。
2、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21 节(按每天 7 节课计算)以上的,给予
记过处分。
3、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28 节(按每天 7 节课计算)以上的,给予
记大过处分。
4、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35 节(按每天 7 节课计算)以上的,经动
员教育不返校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第五条 对上课违纪学生的处分
上课讲小话、打瞌睡、做小动作、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,影响他
人学习及班级、年级正常教育秩序的违纪行为,一学期累计达 5 次的,
给予警告处分,屡教不改的处分升级。故意扰乱课堂秩序、威胁、谩
骂老师或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,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,情节严
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六条 对拒交、不按时完成作业学生的处分
拒交作业,不按时完成作业,不及时更正作业,抄袭作业及其他
相关违纪行为,一学期累计达 10 次的,给予警告处分,屡教不改的
处分升级。
第七条 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
1、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情节该科试卷作不同程度扣分或
作零分处理,并给予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记过处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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