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6 - 芙蓉中学德育校本教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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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学生的处分
1、侮辱别人人格、叫绰号、无故殴打他人的,视情节轻重,给
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处分。
2、因小事引起吵架以至动手,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
告处分。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。
3、故意挑起事端,引起打架斗殴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、
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特别严重的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
处分。
4、以劝架为由,偏袒一方,使事态扩大,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
予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。
5、策划挑动他人打架,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,视情节轻重,
给予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凡指引校
外人员进校闹事的,或在校外衅事打架的,给予从重处分。
6、争吵中亮出凶器,或为他人提供凶器的,给予记大过、留校
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因使用凶器造成恶果的从重处分。
7、无故殴打同学的,给予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
或开除学籍处分,屡教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从重处分。
8、凡因打架或无故殴打同学致人伤残者,除给予相应处分外,
应负责赔偿医药费和营养费,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十条 对赌博、抽烟、酗酒学生的处分
1、参与赌博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或留校
察看处分。组织他人赌博的,给予记过、记大过处分,情节严重的,
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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