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0 - 芙蓉中学德育校本教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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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,其处分决定应放入
学生档案。撤销处分后,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连同撤销处分的
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。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,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
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。
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除在全校公告外,所在年级和班级也应
予以通报,并及时通知其家长。
第二十五条 受校纪处分的,学年操行等级不得评优;在处分
撤销前,不得评优,不得入团、入党;担任班委以上或已被评为“三
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的,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,应撤销其职务
和称号;受校纪处分,未撤销者,高三毕业时不得享受保送和推荐待
遇。
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,由德育处上报学校校务会讨论决定。
第二十七条 修订后的《洪江市芙蓉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
从 2010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。原《芙蓉中学学生德育积分条例》
同时废止使用。
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德育处解释。
第 13 节 学生安全文明须知
1、讲文明 做个文明守纪的好学生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懂得
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,接受或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。
2、讲卫生 从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,不购买街边摊档零食,不
拿不吃陌生人送的食品,不轻信别人的甜言蜜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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