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0 - 芙蓉中学德育校本教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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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,其处分决定应放入
          学生档案。撤销处分后,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连同撤销处分的
          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。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,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

          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。

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  处分决定除在全校公告外,所在年级和班级也应
          予以通报,并及时通知其家长。
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 受校纪处分的,学年操行等级不得评优;在处分

          撤销前,不得评优,不得入团、入党;担任班委以上或已被评为“三
          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的,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,应撤销其职务

          和称号;受校纪处分,未撤销者,高三毕业时不得享受保送和推荐待
          遇。
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条  未尽事宜,由德育处上报学校校务会讨论决定。

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七条  修订后的《洪江市芙蓉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
          从 2010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。原《芙蓉中学学生德育积分条例》

          同时废止使用。
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条  本条例由德育处解释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13 节  学生安全文明须知


              1、讲文明  做个文明守纪的好学生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懂得
          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,接受或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。

              2、讲卫生  从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,不购买街边摊档零食,不
          拿不吃陌生人送的食品,不轻信别人的甜言蜜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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