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9 - 芙蓉中学德育校本教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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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尊敬师长及其他各种违纪行为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
          大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            第十七条  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他人和集体经济损失的,除给
          予相应纪律处分外,还要根据责任大小全部或部分赔偿经济损失。

              第十八条  对各种违纪行为,学生均有劝阻并如实向老师或有
          关部门报告之责任。若故意知情不报或提供伪证,影响正常调查工作
          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记过或记大过处分。

              第三章处罚程序
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 学生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,视情节轻重分别由年级

          组和德育处进行处罚,并由德育处备案。需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的,由
          德育处报请学校研究决定。
              第二十条  所有处分由所在班级、年级或德育处整理材料,班

          主任、年级组长签署意见,学生会进行听证、讨论,确定处分级别,
          报德育处或学校批准。其中,警告处分由年级组长批准,记过、记大

          过处分由德育处主任批准,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校长批准,勒令退学
          或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务会讨论决定。
              第四章附则

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  凡同时有两项以上违纪,按处分等级高的一项加

          一等给予处分。受过处分未撤销又再违纪者,加一等给予处分。
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  受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(时间一般为
          半年)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,能深刻认识错误,确有进步

          的,可由本人提出申请,班主任、年级组长签署意见,学生工作处审
          批后撤销其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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