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8 - 芙蓉中学德育校本教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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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屡教不改或性质恶劣的加
          重处分。

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  对不服从学生干部、老师管理、教育,谩骂、阻挠
          学生干部执勤,甚至动手殴打学生干部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
          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屡教不改或性质恶劣的加重处分。

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  对违纪寄宿生的处分
              1、不按时起床、出操、午休、就寝的,一学期累计达 3 次,给

          予警告处分。屡教不改的处分升级。
              2、午休和晚就寝铃响后,讲小话及从事其他活动的,一学期累

          计达 3 次,给予警告处分。屡教不改的处分升级。
              3、在学校内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,生火、使用应急灯、充电
          器等电器,私接电源插头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处

          分。屡教不改的加重处分(本条例适用全体学生)。
              4、未履行请假手续,私自回家或外宿,就寝后私自外出的,视

          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。
              5、未经批准,擅自接受非寄宿生(包括亲戚、朋友)在校留宿

          的,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。如因私自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寝室,造
          成不良后果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、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              6、不参加寝室值日、内务、卫生及大扫除工作的,一学期累计
          达 3 次,给予警告处分。屡教不改的处分升级。
              7、往楼下、楼道或寝室地面到水、乱扔果皮纸屑的,视情节轻

          重,给予警告,记过或记大过处分。
 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  爬围墙、私自下河游泳、不讲诚信、不团结同学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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