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课题研讨记录 |
【已审】【内容概要】:网友[王朝辉] 发表于 2015-12-20 13:32:12 按照法律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、赠与、报酬,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,主张以上行为无效。在上述案例中,彭瑞颖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中奖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,他人不得主张无效。 【已审】【内容概要】:网友[王朝辉] 发表于 2015-12-20 13:21:30 我认为奖品应该彭瑞颖。因为彭瑞颖是10周岁以上,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,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虽然与学校有言在先,签下口头协议,但彭瑞颖只可以进行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,否则需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,本案中的口头合同,未法定代理人同意,属于无效合同。 【已审】【内容概要】:网友[杨爱玲] 发表于 2015-12-19 10:38:01 奖品应归彭瑞颖所有。因为彭瑞颖与学校所签的口头合同,涉及到6800元的大奖,订立这样的合同是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,是无效的。 【已审】【内容概要】:网友[杨华] 发表于 2015-12-14 9:57:54 经过仔细研讨,我们知道彭瑞颖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,她与学校签订的口头协议无效,也就是奖品不应由学校统一支配,那奖品归属权是谁呦,根据法律得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中纯获利益的合同,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。中奖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,他人主张无效,所以奖品应归彭瑞颖所有. |